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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的公示

2022-08-2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的公示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4号)精神,由主办单位自主申报,经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把关,拟确定全国青少年人工智能创新挑战赛等45项竞赛为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举办时间原则上为2022年9月至2025年8月,在此期间每学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累计不超过3次。现就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8月23日至29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写明联系电话。反映情况的书面意见请于2022年8月29日24时之前通过信函邮寄,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逾期及匿名反映不予受理。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邮政编码:100816)  电子邮箱:xwjg2021@163.com  附件: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教育部办公厅2022年8月23日附件 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序号竞赛名称主办单位竞赛面向学段自然科学素养类1全国青少年人工智能创新挑战赛中国少年儿童发展服务中心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2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大赛城乡统筹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3世界机器人大会青少年机器人设计与信息素养大赛中国电子学会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4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成果展示大赛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5全国青少年无人机大赛中国航空学会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6全国青年科普创新实验暨作品大赛中国科协初中、高中、中专、职高7宋庆龄少年儿童发明奖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发明协会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8全国中学生天文知识竞赛中国天文学会初中、高中、中专、职高9“地球小博士”全国地理科普知识大赛中国地理学会高中10全国中学生水科技发明比赛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中心、水利部宣传教育中心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11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中国地震学会、中国地球物理学会、中国灾害防御协会高中12全国中学生数学奥林匹克竞赛中国数学会高中13全国中学生物理奥林匹克竞赛中国物理学会高中14全国中学生化学奥林匹克竞赛中国化学会高中15全国中学生生物学奥林匹克竞赛中国植物学会、中国动物学会高中16全国中学生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中国计算机学会高中17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国科协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18全国青少年航天创新大赛中国航天科技国际交流中心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19“北斗杯”全国青少年空天科技体验与创新大赛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20蓝桥杯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大赛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21丘成桐中学科学奖清华大学高中22全球发明大会中国区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23中国“芯”助力中国梦——全国青少年通信科技创新大赛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人文综合素养类24全国青少年禁毒知识竞赛中国禁毒基金会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25世界华人学生作文大赛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高中26“外研社杯”全国中学生外语素养大赛北京外国语大学高中27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高中28全国中学生科普科幻作文大赛中国科普作家协会高中、中专、职高29高中生创新能力大赛中国老教授协会高中30全国中学生创新作文大赛中国写作学会高中31“语文报杯•时代新人说”全国中学生征文大赛中国语文报刊协会高中、中专、职高32全国中学生环境保护优秀作文征集活动中华环保联合会高中、中专、职高33全国版图知识竞赛(中小学组)自然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34全国青少年劳动技能与智能设计大赛中国自动化学会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35全国青少年文化遗产知识大赛中国文物保护技术协会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艺术体育类36全国中小学生绘画书法作品比赛中国儿童中心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37“我爱祖国海疆”全国青少年航海模型教育竞赛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38“驾驭未来”全国青少年车辆模型教育竞赛中国车辆模型运动协会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39全国青少年模拟飞行锦标赛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40“飞向北京·飞向太空”全国青少年航空航天模型教育竞赛活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41全国青少年传统体育项目比赛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小学、初中、高中42“致敬英雄”全国青少年文化艺术创作主题教育竞赛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43“希望颂”——全国青少年书画艺术大展中国国际书画艺术研究会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44全国中小学生舞蹈比赛中国社会艺术协会小学、初中、高中45全国青少年音乐素养大赛中国音乐文学学会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布

2022-0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布(附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2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全民健身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四章竞技体育第五章反兴奋剂第六章体育组织第七章体育产业第八章保障条件第九章体育仲裁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体育事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全民健身为基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推动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   第六条国家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   第七条国家采取财政支持、帮助建设体育设施等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九条开展和参加体育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尊重科学、因地制宜、勤俭节约、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体系,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鼓励扩大体育市场供给,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体育消费。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培养体育科技人才,推广应用体育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体育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支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十五条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体育宣传周。第二章全民健身   第十六条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第十七条国家倡导公民树立和践行科学健身理念,主动学习健身知识,积极参加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制定和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工作。国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保障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三条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安全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第二十六条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时,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八条国家定期举办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学校体育场地必须保障体育活动需要,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实施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第三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家庭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对适龄学生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训练大纲开展业余体育训练。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纳入管理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对体育运动学校予以支持。第四章竞技体育   第三十九条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竞技水平,在体育赛事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和人民争取荣誉。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赛事能力和竞技水平。   第四十一条国家加强体育运动学校和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十二条国家加强对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纪律和法治教育。运动员应当积极参加训练和竞赛,团结协作,勇于奉献,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   第四十三条国家加强体育训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对运动员实行科学、文明的训练,维护运动员身心健康。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完成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选择注册与交流的权利。运动员可以参加单项体育协会的注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和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第四十九条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第五十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第五章反兴奋剂   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兴奋剂规范。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   第五十七条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反兴奋剂机构依法公开反兴奋剂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活动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第五十九条国家鼓励开展反兴奋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反兴奋剂技术、设备和方法。   第六十条国家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开展反兴奋剂国际合作,履行反兴奋剂国际义务。第六章体育组织   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国家鼓励体育组织积极参加国际体育交流合作,参与国际体育运动规则的制定。   第六十二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地方各级体育总会是团结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三条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第六十四条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五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依法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根据章程加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派代表担任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相应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制定相应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第六十六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第七章体育产业   第六十九条国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扩大体育产业规模,增强体育产业活力,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十条国家支持和规范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体育服务等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等融合发展。   第七十一条国家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体育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国家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服务业态,提高体育服务业水平和质量。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依法享受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第七十二条国家完善职业体育发展体系,拓展职业体育发展渠道,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   第七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区域体育产业协调互动机制,推动区域间体育产业资源交流共享,促进区域体育协调发展。国家支持地方发挥资源优势,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   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体育产业相关专业,开展校企合作,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形成有效支撑体育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   第七十六条国家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开展体育产业统计监测,定期发布体育产业数据。第八章保障条件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第七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保障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捐赠财产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七十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   第八十条国家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设施,优先保障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   第八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   第八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   第八十四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   第八十五条国家推进体育公园建设,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体育公园,推动体育公园免费开放,满足公民体育健身需求。   第八十六条国家鼓励充分、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建设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八十九条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培养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等各类体育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展体育专业教育。   第九十条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第九章体育仲裁   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代表、体育社会组织代表、运动员代表、教练员代表、裁判员代表以及体育、法律专家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具体条件由体育仲裁规则规定。   第九十四条体育仲裁委员会裁决体育纠纷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具体组成办法由体育仲裁规则规定。   第九十五条鼓励体育组织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体育组织没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处理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体育仲裁。   第九十六条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处理决定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自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纠纷处理结果之日起二十一日内申请体育仲裁。   第九十七条体育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体育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体育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有关规定,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履行体育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条需要即时处理的体育赛事活动纠纷,适用体育仲裁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由体育仲裁规则规定。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一百零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体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建立体育项目管理制度,新设体育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认定。体育项目目录每四年公布一次。   第一百零五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零六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执法机制,为体育执法提供必要保障。体育执法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至少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的;(三)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时,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条体育组织违反本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第一百一十一条学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百一十六条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第一百一十七条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的,由有关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等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禁止一定年限直至终身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任何国家、地区或者组织在国际体育运动中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体育活动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的通知

2022-04-1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在教育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依法治校,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我部决定启动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为指导中小学依法治校和示范校创建,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着手启动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的示范创建,分别按照《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和《指南》实施。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要坚持改革创新,聚焦实际问题,引导学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推进改革;要结合学校评价改革,推动形成生动活泼、规范有序的学校育人环境和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管理方式,为学校依法治校创造条件、提供支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示范校创建工作要突出引领性、创新性、实效性,形成具有显著影响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整体提升学校依法治理水平。  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拟于2023年底前进行总结,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各地各校要及时总结依法治校和示范创建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报送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教育部办公厅2022年4月13日                    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重点领域核心要求具体指南一、依法治理。学校积极完善治理机制,推进党的基层组织、校长办公会、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社区等共同参与学校治理,在管理中结合实际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1.1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1.1.1坚持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机构健全,按照党章党规开展工作1.1.2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运行良好1.2决策机制完备1.2.1健全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及集体决策等程序1.2.2涉及学生、教职工切身权益的决策,吸纳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或参与决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在校内公开、允许师生查阅1.2.3学校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管理与决策执行规范、廉洁、高效1.3民主管理机制健全1.3.1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人员结构合规、运行良好,能够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事务,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3.2积极拓展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少先队、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有效发挥1.4家校合作顺畅1.4.1制定家长委员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明确家长委员会的代表来源、产生程序、职能等规定,确保家长委员会能够积极有效发挥作用1.4.2学校在加强家校沟通合作、促进共育共治方面建立有效机制,有制度创新,实践效果明显1.5社会有效参与1.5.1与所在社区建立有效合作机制,社区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学校按规定向社区、公众开放体育和文化场地设施,积极开展社区服务,通过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吸纳社区代表参与学校治理1.5.2积极利用外部资源,创设支持学校发展的组织机制,法治副校长按要求配备、定期参加培训、依法履职尽责、作用充分发挥 二、制度完备。学校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校内制度体系,各项制度制定程序规范、内容合法、规定合理、运行有效2.1依法制定章程2.1.1学校依法制定、适时修订章程,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2.1.2章程制定修订程序规范,内容完备、符合实际,体现学校特色,实践效果明显2.2规则体系健全2.2.1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制定各类管理制度,体系完备、层次清晰、分类科学、相互衔接2.2.2鼓励、支持制定教师道德公约、班级公约等团体自治性规则,引导教师组织学生以民主讨论形式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并报学校备案2.3制定程序规范2.3.1各项制度规定制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涉及师生权益的制度以多种形式征求教职工、学生或者家长意见。2.3.2涉及学校发展规划、利益分配的重大制度,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2.4制度合理有效2.4.1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新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重要文件发布后,及时对照修订校内相应的规章制度2.4.2制度针对性强,学生行为规范和管理措施合理得当,教师师德和职业行为规范明确健全2.4.3制度能有效保护师生合法权益,对师生作出的限制性规定符合法律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2.5依法公开信息2.5.1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并及时更新2.5.2依法公示校务、党务信息,接受师生和社会等各方面监督2.5.3学校制度均公开后实施,校规校纪等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师生、家长宣传、解读 三、管理规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法治工作能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校办学3.1领导具备法治素养3.1.1学校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履行依法治校领导责任,领导作风民主,落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主动推动校内民主建设,重大问题履行民主决策程序3.1.2学校负责人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校长应知应会法治知识测评合格,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难题、推进改革、实施管理3.2法治工作有保障3.2.1学校把依法治校作为办学治校的基本理念,制定并实施依法治校工作规划3.2.2有校领导分管依法治校工作,设立或明确相应机构、人员负责依法治校工作3.2.3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自主聘请法律顾问并在办学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3.3办学自主权有保障、受监督3.3.1学校与主管部门间职责边界清晰,学校对自身的办学自主权范畴有明确认识并有效行使,监督机制健全3.3.2学校、教师合法权益受到尊重和保护,不受非法干预,正常履职不受干扰3.4管理以师生为本3.4.1学校管理中,尊重教师主体地位,保障教师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和保障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的专业自主权3.4.2贯彻师生为本理念,职能部门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学校设有办事大厅或者综合服务网站、机构,能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3.5有效应对法律风险和纠纷3.5.1学校管理人员熟悉法律规定,对于学校常见的法律纠纷有相关处置机制或者工作方案,有依法应对纠纷的典型工作案例3.5.2学校对外开展民事活动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对外签署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3.5.3把法治作为解决校内矛盾和冲突的基本方式,建立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仲裁等途径,依法妥善、便捷处理四、全面施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体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4.1将党的教育方针转化为学校具体实践4.1.1将党的教育方针的法律规范表述置于学校醒目位置,全体教师耳熟能详,学校校训、校风、育人目标等反映党的教育方针要求4.1.2在教育教学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全过程各方面4.2规范实施法定课程4.2.1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师资及课时有保证、有质量4.2.2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科学合理安排课堂教学,内容形式有创新,教育活动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4.2.3开发的校本课程或引进的课程教育意义突出、教学效果明显,经过科学论证并按规定备案4.2.4按规定使用教科书、教辅材料,未发生违反使用管理规定的情况4.3依法开展专题教育4.3.1按照法律规定在教育教学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4.3.2依法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生态文明教育、环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青春期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等法律要求的专题教育4.4开展适当的课外辅导和社会实践4.4.1建立面向全体学生的学习制度,能够因材施教,对学业困难的学生、有特长的学生提供针对性的课外辅导,提供适合的延时服务,有效减轻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4.4.2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通过多种形式组织相应的实践活动4.4.3丰富劳动教育内容和形式,定期开展春游、秋游、参观考察、社区服务等各类校外实践活动4.4.4设置图书馆、班级图书角,配备符合学生年龄特点、内容积极向上的课外读物,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读书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阅读习惯五、校园平等。学校将平等理念融入教育教学和管理全过程,促进校园平等5.1招生平等5.1.1学校严格依法依规招生,招生规则公平、公正,招生行为规范、透明,不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自觉接受监督5.1.2学校按程序和要求录取学生,平等接收随迁子女、有特殊需要(身心发展障碍等)的学生入学,对学生均衡编班5.2师生关系平等5.2.1教师平等对待、关心爱护每一名学生,不因学习成绩、性别、民族、种族、户籍、身心健康情况、家庭条件、家长职业、宗教信仰、家长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区别对待学生5.2.2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尊重和保护学生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个人隐私5.2.3学校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校园中可能造成歧视的管理措施、言语、行为等5.3建立特别支持措施5.3.1科学实施融合教育,保障残疾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随班就读有专业力量支持5.3.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需要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资助,妥善保管学生档案、保护学生隐私5.3.3建立辅导机制,鼓励、帮助学习困难、家庭经济困难或者曾因违纪被处分的学生建立信心,平等参加集体生活六、公正评价。学校、教师公正行使管理权、评价权,相关评审评比评优竞赛制度健全,学风、校风公平公正、风清气正6.1教师评价考核制度完备6.1.1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教师聘任制度、职务晋升制度和评价制度6.1.2建立公正的分配制度,优化绩效工资使用,向教育教学实绩突出的一线教师和班主任等倾斜6.1.3健全教师考核制度,教师考核的办法、标准等公平公正、规范透明6.2评价学生客观公正6.2.1教师对学生品行、日常表现、综合素质的评价有客观公正的标准,产生正面激励作用,有效促进学生进步6.2.2教师履行批改作业、试卷等职责,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客观评价评定成绩6.3奖惩公平公正 6.3.1对教职工、学生的表彰奖励、评优推荐规则明确公平、程序完善、过程透明、结果公开6.3.2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依照校规校纪公正进行教育管理6.3.3学校组织教师学习掌握《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学校校规校纪,依法依规正确实施教育惩戒的意识和能力有明显提高,杜绝违规行为七、充分保护。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成年学生保护职责,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学生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成效明显7.1保护机构健全7.1.1学校领导和教职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成年学生保护职责,认识充分,落实到位7.1.2有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设置了未成年人保护专员7.1.3组建学生保护委员会,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7.2工作机制完善7.2.1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机制,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定期开展防欺凌教育、欺凌调查,能够客观认定、及时有效处置学生欺凌事件7.2.2建立专业辅导工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矫治和帮扶7.2.3严格履行教职工入职查询职责,健全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体质情况的监测机制7.2.4学校制定强制报告制度,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依法依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7.3全面实施保护7.3.1学校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和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无侵权行为发生7.3.2依法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及其家庭信息,收集学生信息遵循最小、够用原则7.3.3将正确使用网络纳入教育教学,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教育,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备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了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八、安全有序。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充分保障校园安全8.1安全管理制度完备8.1.1学校场地、建筑、设施设备、食堂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或规定,定期排查安全隐患8.1.2学校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明确8.1.3学校有领导和人员负责安全工作,学校按标准配备安保人员,有关人员了解学校安全的常见问题、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常见事故的防范措施及处置办法8.1.4学校集体用餐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范,建立校长陪餐制度和食堂家长开放日制度8.2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健全8.2.1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知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专题教育,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8.2.2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构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有应对安全风险、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预案,建立有效警校联动机制完备,可及时妥当处置各类突发事件8.2.3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8.3处理安全事故依法妥当8.3.1全员购买校方责任险或者校园综合险,通过校方责任险、校园综合险等途径,建立社会化的安全风险分担机制8.3.2有效防止发生严重的学校责任事故;发生安全事故的,能够积极借助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专业组织等妥善处理,及时处置、依法打击“校闹”行为九、和谐友好。学校校园有鲜明的文化特点,校园环境友好和谐,法治氛围浓厚9.1环境建设依法合规9.1.1校园规划建设科学合理,校园、教室干净整洁、布置适当,建筑、教育教学设施符合相应标准及未成年人特点9.1.2为残疾学生无障碍地参与学校生活提供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依法配备无障碍设施设备9.2校园周边安全9.2.1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健全,学校周边无违规设立的网吧、游戏厅、烟酒店等,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环境9.3师生关系和谐9.3.1教师师德师风优良,遵守职业行为规范,言语举止文明,为人师表9.3.2学生活动丰富,整体精神风貌健康向上,举止文明,守规则有活力,尊师爱校9.4普法成效突出9.4.1学校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教育系统普法规划要求,健全普法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法治教育9.4.2学校开设法治教育校本课程,定期举行法治专题教育活动9.4.3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和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在本地或者全国的“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十、救济顺畅。学校、教师、学生权益救济机制健全,救济顺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10.1救济程序完备10.1.1学校对教师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不利处理,能够做到依据充分、程序正当、结果公正10.1.2学校建立学生、教师申诉制度并有效运行10.1.3学校建立并落实听证制度,涉及师生重大利益、处分、申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要求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10.1.4建立依法、有效化解家校纠纷的机制,设立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置机制,依法回应社会关切10.2纠纷解决顺畅10.2.1学校积极通过法治方式保护校名校誉、学校财产等合法权益,为师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帮助10.2.2学校建立校长接待日、校长信箱等制度,听取师生的咨询、诉求、意见建议并有反馈机制10.3外部衔接有效10.3.1师生救济机制和教育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的救济机制有效衔接10.3.2学校能够尊重并执行主管部门的决定及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积极依法保障权利

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

2022-04-04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的通知教师〔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乡村振兴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村振兴局,部属师范大学: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要求,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加强高水平教师教育体系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中小学教师队伍,着力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将《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教育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2年4月2日  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  高质量教师是高质量教育发展的中坚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着力推动教师教育振兴发展,努力造就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下同)教师队伍,为加快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来抓,加快构建教师思想政治建设、师德师风建设、业务能力建设相互促进的教师队伍建设新格局。遵循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高素质教师人才培养为引领,以高水平教师教育体系建设为支撑,以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筑基提质、补短扶弱、做优建强、全面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整体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教书育人能力素质,促进教师数量、素质、结构协调发展,为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奠定坚实的师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师德为先。把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放在首要位置,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教师的政治意识、政治能力,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突出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推动教师以德施教、以德立身。  ——坚持质量为重。服务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高质量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学校、社会各方深度参与教师教育,强化师范院校在教师教育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推进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创新师范生教育实践和教师专业发展机制模式,提升教师培养培训质量。  ——坚持突出重点。按照乡村振兴重大战略部署和振兴教师教育有关要求,立足重点区域和人才紧缺需求,适应区域、学段、学科等发展需要,加强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等,加大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师范院校、教师发展机构建设和高素质教师培养培训力度,增加紧缺薄弱领域师资培养供给。  ——坚持强化保障。中央带动、分级实施,鼓励支持各地创新教师编制、职称、考核评价、待遇保障等方面举措,深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综合改革,提高教师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水平,统筹规划、以点带面、辐射引领、整体发展,形成综合保障体系。  (三)目标任务。到2025年,建成一批国家师范教育基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经验,培养一批硕士层次中小学教师和教育领军人才。完善部属师范大学示范、地方师范院校为主体的农村教师培养支持服务体系,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定向培养一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师范生生源质量稳步提高,欠发达地区中小学教师紧缺情况逐渐缓解,教师培训实现专业化、标准化,教师发展保障有力,教师队伍管理服务水平显著提升。  到2035年,适应教育现代化和建成教育强国要求,构建开放、协同、联动的高水平教师教育体系,建立完善的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形成招生、培养、就业、发展一体化的教师人才造就模式,教师数量和质量基本满足基础教育发展需求,教师队伍区域分布、学段分布、学历水平、学缘结构、年龄结构趋于合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修养、教育教学能力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建设显著加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明显提升,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二、具体措施  (一)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思想政治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教师培养培训课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作为首要必修课程,开展常态化的学习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四个相统一”,争做“四有”好老师,当好“四个引路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大力开展“四史”特别是党史学习教育,精选体现正确价值导向的优秀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组织和引导师范生、教师阅读观看,加强价值引领,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引导广大师范生、教师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强化师范毕业生思想政治考察,健全标准、程序,把好第一道关口。加强教师教育院校、中小学党组织、团组织建设,做好在优秀师范生、中小学教师中发展党员、团员工作。  (二)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推进师德培育涵养,将各类师德规范纳入新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教师全员培训必修内容。创新师德教育方式,通过榜样引领、情景体验、实践教育、师生互动等形式,激发教师涵养师德的内生动力。将师德师风建设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在资格认定、教师招聘、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年度考核、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完善教师荣誉表彰制度,加大优秀教师典型表彰宣传力度。深入落实新时代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加大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力度,持续开展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通报。指导各地各校开展师德警示教育,德法并举,提高警示教育实效性。提升全体教师法治素养。推进实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推进师德师风基地建设,推动师德师风建设模式探索、方法创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三)建设国家师范教育基地。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国家师范教育基地,构建师范院校为主体、高水平综合大学参与、教师发展机构为纽带、优质中小学为实践基地的开放、协同、联动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基地建设重在加强师范生专业能力发展中心建设和师范专业建设,深化教师教育改革,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加大在教育硕士、教育博士授予单位及授权点方面对师范院校的引导支持力度,支持高水平综合大学开展教师教育,推动师范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四)开展国家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试点。鼓励支持地方政府统筹,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高校、教师发展机构、中小学等协同,开展区域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试点,内容包括师范生培养、教师专业发展、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加快构建现代教师队伍治理体系,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五)建立教师教育协同创新平台。鼓励支持高水平师范院校建立教师教育协同创新平台,推动优质课程资源共享、学科建设经验分享、教育科研课题共同研究,整体提升我国教师教育的办学水平。充分发挥部属师范大学的引领示范作用,建立部属师范大学和地方师范院校师范人才培养协同机制,支持区域内相关院校在教育科学研究、教师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师范人才培养和基础教育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依托部属师范大学等高水平师范院校,为地方师范院校定向培养博士层次教师教育师资。支持部分办学历史悠久、质量优质、效益明显、地方发展急需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  (六)实施高素质教师人才培育计划。持续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推动本科和教育硕士研究生阶段整体设计、分段考核、连续培养的一体化卓越中学教师培养模式改革,推进高素质复合型硕士层次高中教师培养试点。推进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攻读教育硕士工作,加强履约管理。继续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扩大教育硕士、教育博士招生计划。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遵循教师成长规律,改革师范院校课程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手段,强化教育实践环节,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实施新周期名师名校长领航计划,培养造就一批引领教育改革发展、辐射带动区域教师素质能力提升的教育家。搭建教师培训与学历教育衔接的“立交桥”。支持在职教师学习深造,提升学历。  (七)实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支持部属师范大学和高水平地方师范院校,根据各地需求,每年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定向培养一批高素质教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各地进一步加大县域普通高中和乡村学校教师补充力度。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以下简称优师计划)提前批次录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毕业后到定向就业县中小学履约任教不少于6年,由定向就业县人民政府按定向培养计划统筹落实就业工作,确保岗位和待遇保障。鼓励支持履约任教的优师计划师范生职后专业发展,建立跟踪指导机制,持续提升教书育人本领。  (八)深化精准培训改革。聚焦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理念、要求和教育教学方法变革,以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教师校长培训为重点,充分发挥名师名校长辐射带动作用,实施五年一周期的“国培计划”,示范引领各地教师全员培训开展。发挥国家教师发展协同创新实验基地建设的示范作用,通过建立标准、项目拉动、转型改制等举措,推动各地构建完善省域内教师发展机构体系,建强县级教师发展机构及培训者、教研员队伍。优化培训内容、打造高水平课程资源,建立完善自主选学机制和精准帮扶机制,创新线上线下混合式研修模式,提升中小学教师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科学素养。  (九)改进师范院校评价。推进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明确师范院校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学科评估基本要求,探索建立符合教师教育规律的师范类“双一流”建设评价机制,切实推动师范院校把办好师范教育作为第一职责,将培养合格教师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推动师范专业特色发展、追求卓越。  (十)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教师必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持教师资格证上岗任教。推进师范生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以下简称免试认定改革),开展教师教育院校师范类专业办学质量审核。继续做好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和优师计划师范生免试认定改革工作,教师教育院校对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核。严格教师资格申请人普通话水平要求,提高新任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水平。  (十一)优化义务教育教师资源配置。深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加大音体美、劳动教育、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紧缺学科教师补充力度,重点加强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发挥优秀教师、校长的辐射带动作用,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整体提升学校育人能力。完善交流轮岗激励机制,将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3年以上作为选任中小学校长的优先条件。城镇教师校长在乡村交流轮岗期间,按规定享受乡村教师相关补助政策。实施银龄讲学计划,鼓励支持乐于奉献、身体健康的退休优秀校长教师到乡村和基层学校支教讲学。加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支持地方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解决教师队伍住房困难问题。  (十二)优化教职工编制配置。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挖潜创新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有关政策精神,在总量内盘活用好现有事业编制资源,按照标准及时核定教职工编制,优先满足中小学教育发展需要。各地要坚持创新管理,综合需求变化情况,加强人员和编制的动态调整,不断提高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  (十三)深化教师职称改革,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对长期在乡村学校工作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可按规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受各地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出台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适当提高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进一步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具备条件的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依据标准自主评聘中、初级职称和岗位,按照管理权限推荐或聘用高级职称和岗位,鼓励地方进一步探索具备条件的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自主评聘高级职称和岗位。  (十四)加强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切实解决拖欠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要求,落实好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及时足额发放,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合理确定教师工资收入水平。提高教龄津贴标准。各地绩效工资核定要向乡村小规模学校、艰苦边远地区学校等倾斜,要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教育教学效果突出的一线教师、从事特殊教育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倾斜。各地要继续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地位待遇,形成“学校越边远、条件越艰苦、从教时间越长、教师待遇越高”的格局。  (十五)推进教师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师范生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完善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和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服务支撑功能。完善国家教师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精准到人,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信息化决策和便捷化服务支撑。加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确保教师信息安全。深入实施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试点行动,探索人工智能助推教师管理优化、教师教育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创新、教育精准帮扶的新路径和新模式,总结试点经验,提炼创新模式,逐步在全国推广使用,进一步挖掘和发挥教师在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中的作用。  三、实施保障  (一)组织保障。建立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工作协调制度,推动发挥地方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各地及有关高校要建立强师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协调。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实施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强化督导结果运用。  (二)政策保障。各地要满腔热情关心教师,完善教师评价制度和标准,制订出台当地教师激励支持政策,推进中小学教师减负,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要将依法依规落实教师待遇保障作为底线要求,支持服务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  (三)经费保障。中央和地方共同支持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实施。各地要优化支出结构,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加大对师范院校支持力度,适时提高师范专业生均拨款标准,重点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提高教师待遇保障。严格落实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2021-12-28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2号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0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 怀进鹏2021年12月27日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的宏观政策,统筹指导地方开展法治副校长的推荐、聘任、培训、考核、评价、奖励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参加的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协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法治教育。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协助学校创新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面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指导、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法治教育。  (二)保护学生权益。参与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指导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管理和教育。  (四)参与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推动建立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协助学校健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主持或者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解协商,指导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参与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  (六)指导依法治理。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校规校纪、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参与校规校纪的审核,协助处理学校涉法涉诉案件,进入申诉委员会,参与处理师生申诉,协助加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  (七)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称派出机关)应当遴选、推荐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治实践经历,从事法治工作三年以上;  (三)身心健康,热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也可以经推荐担任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定法治副校长聘任计划,会同派出机关综合考虑学校需求和工作便利,协商确定、统筹安排法治副校长人选,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第八条 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长。  根据工作需要,1人可以同时担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第九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组建由不同派出机关人员组成的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服务区域内学校。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并动态调整。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从人员库中自主或者根据统一安排选聘法治副校长,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一条 法治副校长由所聘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学校已聘任的法治副校长因派出机关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当及时报告,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在30日内重新推荐或者委派。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并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规划,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培训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法律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  法治副校长应当按照本办法主动参与学校工作,积极参加培训,定期到校开展工作。鼓励法治副校长利用信息化手段,参与学校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主动向法治副校长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法治副校长反馈,配合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涉及到法治副校长履职的会议、活动,应当事先与法治副校长沟通,并通知其参加。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法治副校长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等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公示。  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为在偏远农村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学校任职的法治副校长给予食宿、交通等补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学校对法治副校长进行评价时,应当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并将结果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反馈派出机关。  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应当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明确为考核内容,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以及法治副校长的述职报告等应当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或者会同派出机关联合予以表彰、奖励。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派出机关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纳入普法工作考核内容。对推荐、聘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机关、学校,应当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对组织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从其他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幼儿园聘任法治副园长的,聘任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