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文件
津招委中发〔2022〕2 号
市招委关于印发《2022 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招生委员会:
2022 年我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在市教委的领导下,平稳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与考试招生工作,实现安全考试、平稳招生的工作目标。现将《2022 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 年 3 月 31 日
2022 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规定
本规定依据《市教委关于天津市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教政〔2019〕1 号)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2022 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
一、报名
1.符合本市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可以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
2.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名手续,逾期不再补报。
3.往届初中毕业生、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在校生不准报名。
二、综合素质评价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综合素质评价主要是评价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中学应对考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艺术素养等进行全面客观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
2.2022 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按照《市中招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 2022 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津招办中发〔2022〕2 号)执行。
三、命题、考试及评卷
1.全市统一命制学业水平考试试题。试题命制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确定考试内容及难度水平,科学设计试题内容,注重基础性、突出综合性,考试内容要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学生核心素养发展水平。学业水平考试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2.学业水平考试原始分计分科目的总分值为 800 分。其中,语文 120 分、数学 120 分、外语(含英语听力)120 分、化学100 分、物理 100 分、历史 100 分、道德与法治 100 分、体育与健康 40 分(平时成绩 18 分,统一测试成绩 22 分)。成绩以等级呈现的科目有:地理、生物学、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化学实验、物理实验、生物学实验。其中,地理、生物学科目成绩以“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呈现;其他科目成绩以“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呈现。语文、数学、外语、化学、物理、地理、生物学科目均实行闭卷笔试,历史、道德与法治科目实行开卷笔试。其中,化学和物理、历史和道德与法治、地理和生物学实行合场考试。
3.学业水平考试笔试由全市统一组织,在标准化考场举行。体育与健康科目中的统一测试部分(以下简称“体育统一测试”)采取现场测试的方式。综合实践活动、音乐、美术和化学、物理、生物学 3 科实验操作考试,根据全市统一要求,采用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以书面笔试和技能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区统一组织,各中学具体实施。
4.体育统一测试时间为:2022 年 4 月至 5 月,在此时间段内,各区自行确定本区体育统一测试时间。
5.学业水平考试笔试科目的考试时间为:6 月 18 日9:00-11:00 语文;14:00-15:40 数学。6 月 19 日 9:00-11:00 化学、物理;14:00-15:40 外语。6 月 20 日 9:00-11:00 道德与法治、历史;14:00-16:00 地理、生物学。
6.综合实践活动、音乐、美术和物理、化学、生物学 3 科实验操作等考试科目,在相关科目教学计划完成后进行考试,所有科目应在 2022 年 5 月底之前组织实施完毕。
7.全市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成立市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全市的评卷工作。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执行《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管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质量监控统计测量规范》等文件规定。
8.学业水平考试笔试科目均采取网上评卷方式。各区要选聘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业务能力水平,熟悉本学科教学工作,无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教师参加评卷工作。
9.学业水平考试考生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在试卷或草稿纸上答题无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以到报名校获知本人成绩,也可通过招考资讯网查询本人成绩。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成绩申请。依据教育部规定,学业水平考试考生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考生和考生家长不能查阅。
10.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基本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含考查)成绩合格,以及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初中毕业证书。
四、志愿填报
1.志愿填报工作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下发后进行。考生填报志愿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不再补报(填报志愿的时间安排和政策规定另文规定)。
2.考生填报志愿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的生源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生源学校要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与培训指导,并按规定组织好考生志愿信息的反馈确认工作。参加招生咨询的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招生咨询行为规范开展咨询活动。
3.考生应认真阅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章程,在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后,按规定要求自主选择填报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五、考生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是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报名、成绩、志愿、政策照顾等信息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基本信息采集登记表、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及照顾政策材料、志愿表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2.各区中招办、各学籍校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采集考生报考信息,并做好信息的校验确认、汇总整理和备份工作,确保考生信息的完整、准确、真实、规范。
3.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组建工作由各区中招办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各学籍校具体实施。
六、政策照顾
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今年执行以下照顾政策: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毕业考生,在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 分。2021 至 2022 学年度评选出的市级优秀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归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毕业考生,可享受降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升学时降低 20 分录取:烈士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 3 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 5 年以上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现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 3 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 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 5 年以上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升学时降低 10 分录取:作战部队(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 3 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 5 年以上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的子女;一级、二级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英雄模范、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现在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单位连续工作 3 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 年以上)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 5 年以上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现在担任灭火救援任务的总队(含)以下单位连续工作 3 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 3 年以上)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担任灭火救援任务的总队(含)以下单位工作累计满 5 年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升学时降低 5 分录取:获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等功奖励的驻津部队的现役军人的子女。
3.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本市和支援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现役军人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2021 至 2022 学年度区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本市和支援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报考艺术体育类中等职业学校,参加招生学校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可免于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直接录取;报考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及专业、“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试验学校及专业、中职学校“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类专业、中职学校普通类专业)可免试录取。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报考本市普通中专类学校(不含外省市中职学校)时,可任选学校。
5.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照顾(含同等优先)条件的,由考生本人选择,只能享受一项。
6.考生不能同时享受政策照顾加(或降)分、特长生降分录取政策、指标生降分录取政策。当考生以享受政策照顾加(或降)分身份参加录取时,不再享受特长生降分录取政策和指标生降分录取政策;当考生以特长生身份参加录取时,不再享受政策照顾加(或降)分政策和指标生降分录取政策;当考生以指标生身份参加录取时,不再享受政策照顾加(或降)分政策和特长生降分录取政策。
7.政策照顾考生的申报及审核工作另文规定。
七、录取
1.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天津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实施方案》执行。录取工作由市中招办统一组织,各区中招办和各招生学校具体实施。技工学校录取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进行。各类高级中等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2.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根据市教委下达的 2022 年天津市高中阶段学校本市生源招生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技工院校招生计划执行。其中,艺术类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如未完成,将转入本区普通高中学校计划执行。
3.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并取得初中毕业资格的考生,方可参加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
4.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计分各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标准。其中,报考市重点高中学校的考生,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计分科目中,至少有 1 个科目的成绩须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
5.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按照市教委下达的 2022 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分批次进行。已被上一批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下一批次的录取。所有批次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尚有余缺计划的普通中专和职业高中学校普通类专业的补录。
6.在考生升学成绩(含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政策照顾加分或降分)相同时,确定优先录取的顺序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本市和支援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子女;不属于降分范围内的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2021—2022 学年度区级优秀学生(区级优秀学生干部);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高者;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高者。
7.普通高中招收艺术、体育、科技特长生,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特色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按市教委相关文件执行。
八、新生入学
1.招生学校须根据市中招办核准的考生录取名册,向新生发放加盖招生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
2.已被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凭本人录取通知书、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或身份证、户口簿、招生学校开具的《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档案接转单》(以下简称“档案接转单”),到初中毕业学校领取纸介质档案。各初中学校应在核实考生证件及录取通知书等信息无误后,在档案接转单上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并将密封好的纸介质档案移交考生。考生持纸介质档案到招生学校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3.招生学校须按有关规定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其入学资格。各区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追责问责、依照有关规定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九、工作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各区中招办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报名、信息采集与资格审查、综合素质评价、政策照顾申报与审核、考试组织与实施、志愿填报与招生咨询等各项工作平稳实施。各生源学校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大招生宣传,将考试招生政策、工作时间安排、申报条件和程序等相关内容,及时、准确地通知到每一位考生,并认真细致地做好培训和咨询服务。
2.规范招生行为。严格落实教育部“九个严禁”的招生工作纪律。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3.实行阳光招生。各招生单位要适时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须知、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咨询及申诉渠道等。在学业水平考试前,公示享受政策照顾及特长生等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公布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至少 10 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 9 月底,各单位须设立举报信箱,接受信访及举报。
4.严肃执纪问责。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中学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抄送: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31 日印发